山東金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周正春(身份證號:510824***********5)訴山東金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534-1號),于2025年6月16日14:30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已審理完畢,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534-1號)《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8025元。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66726元。
限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簽收仲裁裁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地址:廣東省惠州大亞灣開發區大亞灣大道41號地乾大廈B204仲裁庭;聯系電話:0752-5562997)。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裁決書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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